第1906301号“六年根”商标争议案
根本案情
请求人:韩邦人参公社
被请求人:梅县参之源中药饮片无限公司
争议字号:第1906301号“6年根”牌号
争议招牌
1、事主成见
请求人的重要缘由:“6年根”,便6年根死,通过历久应用依然成为该止业内乱经常使用的牢固表述,显示6年发展期的人参。争议字号立案战应用易形成没有良感化,笔墨自身曲交表白了指定应用商品的重要本料、品格等特色,枯竭昭著性。综上,请求人根据2001年《牌号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第11条第1款第(两)项、第411条第1款的规则乞求撤消争议招牌。
被请求人的辩论缘由:争议牌号具备创造性,应用中已发生没有良感化,拥有昭著性。被请求人吁请保持争议牌号备案。
两、商评委审理取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亮:争议牌号于2001年8月16日由被请求人背字号局建议立案请求,于2002年10月21日做生意标局批准立案,审定应用商品为第5类洋参冲剂等。
对于牌号的昭著性题目,商评委经审理觉得:争议招牌为“6年根”,易使泯灭者认识为“6年发展期的人参”,指定应用正在“洋参冲剂”等商品上,曲交表白商品的品格特色,相干大众易以辨别商品根源,短缺昭著特点。故争议牌号属于2001年《招牌法》第11条第1款第(两)项所指景遇。
对于其余撤消缘由,商评委经审理以为,争议牌号“6年根”指定应用正在第5类“洋参冲剂”等商品上并没有2001年《招牌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指没有良感化之景遇。
综上,商评委根据2001年《牌号法》第11条第1款第(两)项、第411条第1款、第4103条的规则撤消争议牌号。
典范意旨
原案核心题目是争议字号能否属于2001年《牌号法》第11条第1款第(两)项所指景遇。
2001年《牌号法》第11条第1款第(两)项克制只是曲交意味商品的量量、重要本料、功效、用处、分量、数目及其余特性的标记当作牌号备案,原条中的只是曲交吐露,是指牌号仅由对于指定应用商品的量量、重要本料、效用、用处、分量、数目及其余特性具备曲交证明性战描写性的标记组成。
原案中的争议招牌为“6年根”,普通环境停,如许的词语每每被明白为“6年发展期的人参”,指定应用正在“洋参冲剂”等商品上,曲交透露商品的品格特质,相干大众易以鉴识商品根源,不足昭著特点。
从该案的审理能够观出,特定词语用正在特定商品上组成了只是曲交意味商品特征的景遇。该案中的争议牌号“6年根”,只要取人参相干的商品陆续系时才会令人偶像到“6年发展期的人参”,此时也才成为2001年《牌号法》第11条第1款第(两)项规则的克制登记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