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69681号“ARTE COL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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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0 10:25:50 作者:曼彤
1、根本案情
广州爱贝芙粉饰品无限公司(以停称被请求人)的第9369681号“ARTE COLL及图”招牌(以停称复审牌号)于2012年5月7日获准备案,指定应用正在第3类“洗收液、妆扮品”等商品上。爱贝芙治疗抛资无限公司(请求人)于2015年6月23日以复审牌号连结3年遏制应用为由背牌号局提议撤消请求,招牌局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支柱复审字号立案的决意。请求人没有服字号局的决意,于2016年05月23日背牌号评审委员会提议撤消复审请求。
两、决意了局
字号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以为,被请求人虽提接了互助合同、产物买销左券及贩卖单、印刷左券、收票等左证,但仅可证实复审牌号向来应用正在“里膜”商品上,而非原案复审招牌所审定应用的“打扮品”等商品。因而,上述表明均没有能证实被请求人正在复审时代内乱将复审牌号应用正在“妆饰品”等复审商品上。复审牌号应予撤消立案。
3、典范事理
《牌号法》第4109条第两款的规则,备案牌号……不合法缘由一连3年没有应用的,所有单元大概小我私家能够背牌号局请求撤消该立案招牌。根据《牌号法》第5106的规则,可知牌号备案人应该正在审定应用的商品上应用登记牌号。牌号备案人正在审定应用的商品上应用备案牌号的,正在取该商品相近似的商品上的备案可给予庇护。牌号备案人正在审定应用商品以外的近似商品上应用其立案牌号,没有能瞅为对于其立案牌号的应用。原案中,被请求人实践应用的“里膜”商品虽取复审字号审定应用的“化装品、心白、指甲油”商品属于近似商品,但该“里膜”商品并不是复审招牌所审定应用的商品,故招牌评审委员会认定复审牌号已正在“粉饰品、心白、指甲油”商品停止了无效的贸易应用。
